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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29号),以及统计部门提供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于近日对我省以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政策作出调整: 从2019年5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低于3234元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国家减税降费要求和我省实际指导参保单位申报,上限按16168元执行; 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按3234元执行、上限按16168元执行; 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由本人在3234元至16168元之间自行选择(同一征缴年度提高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如有困难,按原缴费基数标准过渡执行至2019年底); 全省所有地区执行统一标准,今后根据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补缴2019年4月30日之前养老保险费的,按原规定执行。